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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8太阳成城集团科研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研档案,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我院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等科研文件材料。

  第三条 科研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

第四条 我院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研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工作,达到科研档案完整、准确、院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 科研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凡在我院科学研究管理和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均属科研档案。

     第六条  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院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七条  科研档案工作实行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四同步"管理。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评审科研成果与档案室出具科研课题归档情况的证明材料同步。

     第八条  把科研档案工作列入本院科研工作的发展计划中。

第三章 科研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科研秘书对接收来的科研处文件、我院科研成果等材料,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按类别存入科研档案

  第十条 科研秘书编制必要的科研档案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科研工作提供完善的服务。

第十一条 定期做好科研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我院科研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研人员和科研秘书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 保管科研档案必须有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措施。科研秘书应定期检查科研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十三条 对我院重要的科研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研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 凡我院的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院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借阅按《44118太阳成城集团档案利用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咨询服务、报道交流

     一、指导利用者使用各种检索工具,回答利用者提出的问题。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和条件的可能,选择若干重点研究课题,主动介绍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定题跟踪服务。

     二、注意收集、登记利用科研档案后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将实例汇集成册。

     三、根据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创造条件,编辑各种形式的参考资料,如档案文摘,科研成果简报,论文汇集、专题资料等,为利用者报务。

第五章 科研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院领导应当加强对科研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科研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我院科研档案工作由院领导领导,配备兼职科研秘书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院科研档案工作应依据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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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