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研档案,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我院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等科研文件材料。
第三条 科研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
第四条 我院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研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工作,达到科研档案完整、准确、院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 科研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凡在我院科学研究管理和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均属科研档案。
第六条 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院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七条 科研档案工作实行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四同步"管理。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评审科研成果与档案室出具科研课题归档情况的证明材料同步。
第八条 把科研档案工作列入本院科研工作的发展计划中。
第三章 科研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科研秘书对接收来的科研处文件、我院科研成果等材料,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按类别存入科研档案
第十条 科研秘书编制必要的科研档案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科研工作提供完善的服务。
第十一条 定期做好科研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我院科研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研人员和科研秘书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 保管科研档案必须有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措施。科研秘书应定期检查科研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十三条 对我院重要的科研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研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 凡我院的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院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借阅按《44118太阳成城集团档案利用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咨询服务、报道交流
一、指导利用者使用各种检索工具,回答利用者提出的问题。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和条件的可能,选择若干重点研究课题,主动介绍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定题跟踪服务。
二、注意收集、登记利用科研档案后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将实例汇集成册。
三、根据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创造条件,编辑各种形式的参考资料,如档案文摘,科研成果简报,论文汇集、专题资料等,为利用者报务。
第五章 科研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院领导应当加强对科研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科研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我院科研档案工作由院领导领导,配备兼职科研秘书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院科研档案工作应依据本办法执行。
44118太阳成城集团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