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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8太阳成城集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9-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44118太阳成城集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处分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院所有在读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院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限5个工作日内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凡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在违纪行为发生期和违纪处分执行期,受处分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评优评奖以及申请困难补助。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其它相关材料,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隐匿、私拆、销毁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凡无端起哄;学习及自习、午休、就寝时间在校园内吹、拉、弹、唱、闹或高声播放收录机;在窗口扔酒瓶、砖块、果皮、纸屑、倒脏水或放鞭炮,烧东西影响公共卫生和秩序;扰乱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秩序;辱骂他人,用语言挑逗或其他方式惹是生非;对他人施暴等行为均属肇事。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按《44118太阳成城集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处罚。

第十三条 对旷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凡因旷课已受过处分,在新学期又旷课者,其所受处分应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

第十四条 考试中有违纪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作弊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因制毒、贩毒、运毒、藏毒、吸毒被司法机关惩处的,一律开除学籍。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酗酒者,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酗酒后滋事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到校外营业性娱乐场所,从事“有损我校形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住校学生彻夜不归寝室,在校外营业性娱乐场所、网吧从事唱歌、跳舞、看录像(电影)、上网者;住校学生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寝或理由正当但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校学生未经批准私自租房住宿者,责令其立即搬回原寝室住宿,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未经组织批准,私自下水洗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 违反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私自经营、播放VCD等音像制品,被有关机关或学校有关部门抓获者,除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处理外,学校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送交与备案

(一)直接送交。有关院(系)应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

(二)留置送交。有关院(系)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父母或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父母或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交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交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三)邮寄送交。直接送交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或快速专递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交应附有送交回执。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交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交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交日期;

(四)公告送交。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交的,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日期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公告送交,应在相关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办法见2009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44118太阳成城集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

第六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 除受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从处分之日起,在处分期满,经考核,达到以下要求表现良好的可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并不是撤销原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后有立功表现或突出贡献者,并无其它任何违纪行为,由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处分(但不得少于规定的处分期限的一半)。

第二十九条 解除处分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说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核期间的表现;

(二)辅导员(班主任)主持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填写《解除处分登记表》;

(三)由院(系)给予的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审查决定解除处分

第三十条 解除学生处分,应当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决定机关、决定时间;按第四十五条的方式进行送交,并将解除处分的有关材料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